甲要求乙返还借款5000元。但乙提出甲自半年前拖欠他的房租至今已经共计6000元,所以要求甲返还他1000元即可,遭到甲的拒绝。之后,甲向乙住所地的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要求乙偿还他的借款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乙所书写的借据。法院受理申请后,在15日内向乙发出支付令,要求他在15日内履行义务或者提出异议。乙在法定期间向法院提出口头异议,表明二人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纠纷。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请问:本案的审理是否存在错误?

时间:2023-01-14 15: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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