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初,张某应聘到ABC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协议。双方约定了张某在服务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公司;如因私脱离公司,应按其本人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此后,ABC公司为张某办理了人才引进等相关手续,并支付招聘服务费8000元。

2005年2月1日,张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未获得批准。此后张某一直工作至2005年7月2日,ABC公司支付其工资至7

时间:2024-01-03 12: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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