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发3号文件,军队自主择业的干部,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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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营级以上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的方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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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于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的数额与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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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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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舰艇工作满lO年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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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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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已审定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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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发3号文件,自主择业军队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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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方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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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龄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不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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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干部军龄满20年的计算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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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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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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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方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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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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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为本人转业时, 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 补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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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转业地方后仍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所在大单位应将名单报(),商人事部有关部门划转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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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 停发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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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军龄满() 年以上的, 军龄每增加一年, 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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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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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停发退役金,不再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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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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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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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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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少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