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59年死亡,其子甲于197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的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财产有继承权的是()。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都没有继承权

时间:2023-06-25 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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