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拆除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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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保险装置、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和()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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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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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施、部件的,有关部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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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航道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兴建的设施应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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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可以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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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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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治安监控设施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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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治安监控设施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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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备的安全装置应定期(),不准擅自拆除或闲置,并确保工作可靠。()设施应完好投用,特殊情况下拆除(恢复)时必须严格()审批,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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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一经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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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多少万元以上至多少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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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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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保险装置、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65533;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和()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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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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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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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明确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或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或 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或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 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等行为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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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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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华电集团《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基层企业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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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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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作人员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属“安全红线”问题。乌铁安〔2015〕152号关于重新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基本规章制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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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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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改装/屏蔽/破坏安全装置或消防设施、器材,属于“零容忍“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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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考核标准》故意损坏安全标识或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