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固杆、连墙件等杆件与门架采用扣件连接时,符合规定的是()。
相似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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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连墙件中的连墙杆或拉筋宜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上斜连接,不应采用下斜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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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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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脚手架时,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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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宽比大于2的满堂脚手架,宜设置揽风绳或连墙件等有效措施防止架体倾覆,下列选项符合其设置规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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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脚手架前可不必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可直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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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连接,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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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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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住宅楼工程施工,房屋檐口标高32.00m,室外自然地坪标高一0.50m。该工程外架采用双排钢管扣件式落地架,钢管φ48.3×3.6mm,步距1.50m,立杆横距1.05m,跨距1.50m,连墙件按三步四跨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采用竹串片脚手板,为装饰用途外架。脚手架分段拆除时,高差应不大于3步;如高差大于3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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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脚手架前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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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脚手架时,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可不必搭设临时抛撑进行加固,可直接拆除连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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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墙件、通长水平杆、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关的门架时方可拆除,严禁先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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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式脚手架在拆除前,应检查架体构造、连墙件设置、节点连接,当发现有连墙件、剪刀撑等加固杆件缺少、架体倾斜失稳或门架立杆悬空情况时,应立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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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来讲,当搭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可不必立即设置连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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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3.3条规定,落地式操作平台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标准的规定计算()、连接扣件抗滑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连墙杆件强度与稳定性及连接强度、立杆地基承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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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可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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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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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不可采用()进行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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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来讲,连墙件搭设应符合规范构造规定,当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连墙件3步时,才有必要采取临时稳定措施,直到上一层连墙件搭设完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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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脚手架时,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可不必搭设临时抛撑进行加固,可直接拆除连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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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立杆高度(约6.5m)时,应在适当位置先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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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式操作平台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标准的规定计算受弯构件强度、连接扣件抗滑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连墙杆件强度与稳定性及连接强度、立杆地基承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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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搭设抛撑时,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并用旋转扣件固定在脚手架上,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mm。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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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规格Φ48×3.5mm,壁厚最小值不得小于3.0mm。入场应由监理验收,并刷防锈漆。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造,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有关规定。脚手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规定。钢管颜色应区分为剪刀撑(红白或黑黄)、连墙件(红色)、普通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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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拆除应按专项方案施工,拆除前,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