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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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回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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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本期取得商品销售收入2800000元,应收票据本期收同210000元,应收账款本期收回600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收讫。另外,当期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退货价款30000元,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根据上述资料,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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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在2012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2012年10月1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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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在2017年10月8日销售商品2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3/10,2/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2017年10月10日会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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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在2005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在2005年10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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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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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价款收回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都满足也不应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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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在2003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在2003年10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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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在2014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2014年10月1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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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价款收回可能性不大,尽管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满足,也不应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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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本期取得商品销售收入2800000元,应收票据本期收回210000元,应收账款本期收回600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收讫。另外,当期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退货价款30000元,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根据上述资料,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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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国庆促销,A商品原价200元/件,现一律5折销售,2010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2010年10月1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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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在2014年6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在2014年6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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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08年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50000元,应收票据本期收回100000元,应收账款本期收回20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收讫。另外,当期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退货价款10000元,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根据上述资料,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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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销售商品时,虽然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满足,但估计价款收回可能性不大也不应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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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在2010年10月18日销售商品24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8800元,增值税额为4896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在2010年10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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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的方式下,企业根据已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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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企业因销售商品发生补收价款业务时,应增加()账户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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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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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在2004年5月15日销售商品1 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元,另外该企业垫付运杂费2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和运杂费。如买方在2004年5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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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在2003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 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2003年10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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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于2009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在2009年10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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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批,销售收人为10000元,销售合同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 1/20, n/30", 现金折扣按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预计客户很可能在10天内付款,则销货企业应收账款的人账价值应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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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在2018年11月1日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30,n/40。该企业销售时确认的应收账款应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