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31日,某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对象为货运公司所雇用的全部驾驶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是60个月工资,永久性伤残赔偿限额为72个月工资(每人每月工资按1500元计算)。保险期限自1998年8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1999年7月28日,货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车途中出事,造成车辆损坏、货物损失、王某本人受伤及乘坐在驾驶室内的另一名驾驶员张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查勘认定,王某违规操作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9条,王某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解处理,根据《办法》规定由货运公司赔偿王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8级伤残生活补助费共计37027元;由货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家属72000元,作为张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之后,货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金额127027元(其中张某死亡金额90000元,王某伤残37027元)。保险公司在审理案件时,获知并查实货运公司曾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承运货物保险等,并从该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包括张某死亡、王某伤残的上述交警部门调解处理认定的全部赔款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货运公司不服,于1999年12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利息、诉讼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时间:2023-09-24 02: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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