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甲公司的子公司)从丙银行取得贷款,甲公司为其担保本息和罚息总额的60%,其余部分乙公司以自身房地产作为抵押。截止2016年年末乙公司贷款逾期无力偿还,被丙银行起诉,甲公司成为第二被告,丙银行要求甲公司与被担保单位乙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息500万元,并支付罚息10万元,2016年年末该诉讼正在审理中。甲公司估计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为90%,且乙公司无偿还能力,2016年年末甲公司应确认的预计负

A.306 B.500 C.510 D.312

时间:2024-06-28 0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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