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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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m3丙类液体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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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储存可燃性液体、可燃及助燃气体、液化烃储罐,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罐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设置()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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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3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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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3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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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灌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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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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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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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设置与()消防车道相连通的中间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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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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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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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设计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应按()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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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泡沫炮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火灾时,其灭火面积应按实际保护储罐中最大一个储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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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的一般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最小应为()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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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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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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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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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的一般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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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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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的一般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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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储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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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位于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影剧院、会堂、体育馆、大型商场、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或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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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占地面积大于30000m<sup>2</sup>的可燃材料堆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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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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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救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和工艺装置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宜采用()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