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08年在部队服役时因公负伤,被诊断为慢性骨髓炎,后经部队评定为三等甲级残疾。2010年,王某从部队复员时领取了《革命伤残军人证》。2011年9月,王某到甲采石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2013年10月,王某在操作破碎机时突然摔倒,不省人事,随即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王某摔倒系旧伤慢性骨髓炎复发所致,需停工静养并接受住院及持续治疗共计3个月。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5天,自行支付

A.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王某和甲采石场之间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未建立 B.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甲采石场并未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C.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受伤 D.应当视同工伤,因为王某系原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时间:2024-01-11 17: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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