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任何股东都可以提出公司僵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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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其股东甲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欲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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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担保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Ⅱ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Ⅲ在过渡期内,收购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 Ⅳ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可以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Ⅴ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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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下,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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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 )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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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正处于高速成长的民营企业,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缺口非常大。但作为民营企业,又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为此,公司董事会经过讨论,并经股东大会决定,在未来几年内将企业所有剩余盈余都投回本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根据以上信息可以判断,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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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东具有查账权,因此每位股东都可以自由查阅公司的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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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提出为其控股股东顺利公司与常利银行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就天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该项担保议案.下列判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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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需要对任何授权之外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提出方案并报股东大会进行最终审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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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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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审议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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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甲公司的公司章程未对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作出任何规定,下列情形中,优先股股东可以出席会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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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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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所有股东都有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决策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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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视发行的规模和性质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股东人数须至少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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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Ⅰ.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成员公司的股东、高级职员、雇员都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 Ⅱ.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章程中明确规定作为股东的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的名额、资格和公司存续期限 Ⅲ.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运营不必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Ⅳ.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股东不可以是非国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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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出现僵局,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紧张,会谈一时也难以继续进行。这时,提出休会是一个较好的缓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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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司的股东都不存在任何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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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科有限公司2013年成立,经营效益一直很好,连年盈利,但一直不分红,控股股 东张某利用公司自有资金租赁娱乐场所,供自己、家人和朋友娱乐。股东贾富贵非常气愤, 欲提出利润分配请求之诉。对于此案,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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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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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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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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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都应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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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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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股东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此题为判断题(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