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跨省经营的三级分支机构应当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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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总分机构的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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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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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企业在北京设立总机构,在上海和深圳分别设立了二级分支机构,2011年上海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是50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深圳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是400万元、60万元、800万元。2012年第一季度该企业统一计算的应预缴的所得税为200万元。深圳分支机构2012年第一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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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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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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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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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汇总纳税的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款的分配比例的确定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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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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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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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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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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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先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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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以下关于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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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业总机构(跨省经营,总机构在北京,在山西和山东分支机构)财务总监王某,负责总分机构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地点一直在总机构所在地,则其个人所得税应当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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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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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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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其分支机构应当()《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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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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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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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的()按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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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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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办法(试行)》(新保办【2017】276号)规定,除当地有特殊政策外,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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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总机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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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