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中,装卸港口的约定方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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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航次租船合同为“港口合同”,则船舶只要到达(),即使没有到达承租人指示的实际进行装卸作业的地点,也视为船舶已到达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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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条件下,除货物装卸费用和垫舱物料依承租双方约定外,出租人需负担()等。 Ⅰ.燃料费; Ⅱ.物料费; Ⅲ.淡水费; Ⅳ.港口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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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条件下,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包括()。 Ⅰ.约定装卸日数; Ⅱ.约定船舶装卸定额; Ⅲ.约定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 Ⅳ.约定以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速度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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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表明承租人有权选择将约定的装货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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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租人未能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者卸完,为了装卸货物,船舶还需在港继续停留,这段延长的时间称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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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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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术语,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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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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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装卸时间平均计算”,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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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中,装卸港通常由()指定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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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为FOB.S.或FOB.S.T.,买方在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时不应选择()装卸费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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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订有“不论靠泊与否”条款,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的解释,船舶在到达后不能立即进入装卸泊位,(),即可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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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邻近条款”,当原定的卸货港口变得不安全,若承租人不指定或不重新指定邻近的安全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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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运费的约定方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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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装卸时间平均计算”,表明(),从而达到节省或减少通常以速遣费的加倍费率支付滞期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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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租人未能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者卸完,为了装卸货物,船舶还需在港继续停泊,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约定的费率,向出租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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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条件下,除货物装卸费用和垫舱物料依承租双方约定外,出租人需负担()等。 Ⅰ.燃料费;Ⅱ.物料费;Ⅲ.淡水费;Ⅳ.港口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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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四章条文中只有第47条和第49条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下的出租人,其他条款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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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