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公司的雇员,为了报复老板,李某私刻了公司印章,假冒公司的名义签发汇票,并记载公司为付款人,收款人为曾某,曾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此事的后果是()

A . 李某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某公司也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因欠缺第一位债务人,汇票无效 B . 某公司为被伪造人,但为保护善意持票人利益,某公司仍应向王某承担票据责任 C . 某公司为被伪造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须承担票据责任,但曾某的签章真实,曾某应向王某承担票据责任 D . 李某的行为应视为无权代理,由于没有得到公司追认,应由李某独自承担票据责任

时间:2022-10-19 07:21:45 所属题库:票据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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