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甲出120万元,乙出60万元,两人约定房屋产权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其他财产没有约定。甲因经营业务急需筹集资金,遂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丙银行借款16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 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成立 B . 乙可以甲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抵押权不成立 C . 若丙实现抵押后仍不能清偿债务,可请求用乙的工资清偿 D . 若甲乙有婚后工资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丙则不得主张以乙之工资清偿

时间:2022-11-01 22:44:46 所属题库:司法卷三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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