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售价5000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40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款项尚未收回。协议约定,乙公司有权在3个月内退还该批产品。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产品的退货率为25%,假定该批产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批商品退货率为30%。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2016年度确认该批产品的收入为( )万元。

时间:2022-11-17 17: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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