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托管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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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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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承托单位必须是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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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印发前已形成托管事实的煤矿,必须在2020年12月30日前达到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调整托管队伍,签订或补充完善托管合同(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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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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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托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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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但不包括所有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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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托管煤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委托方人员和承托方人员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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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托方应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两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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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合同(协议)要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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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托管合同(协议)要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的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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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托管期满需延续的,要提前()重新签订托管合同(协议)并履行报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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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承托方要配备满足监督检查需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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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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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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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通过改善采煤工作面安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减少作业人员,力争将综采工作面作业范围内(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单班各类作业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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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承托单位必须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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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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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托管煤矿灾害专门防治机构和队伍全部为委托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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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托管价格测算,应当以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充足完备,产量安排合规(不超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作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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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托管煤矿产量安排合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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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承托方承担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方及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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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合同(协议)要明晰托管双方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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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合同(协议)要明确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任方及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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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审查一次采区设计执行情况,并深入井下督促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