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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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组织中,具有保证人资格的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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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张某与李某提供了保证,张某、李某与甲公司约定,张某对4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对6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借款,而李某并无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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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兴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中实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然后,应中实公司的要求,兴发公司又向中实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中实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和兴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兴发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合同签订后,由于和兴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中实公司账户上划走600万美元,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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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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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不可以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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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不能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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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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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公司的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有限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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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兴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中实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然后,应中实公司的要求,兴发公司又向中实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中实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和兴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兴发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合同签订后,由于和兴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中实公司账户上划走600万美元,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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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保证人在提供保证后,可以其不具备代偿能力为由提出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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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总公司为其子公司与某钢厂的钢材买卖合同在1000万元的限度内提供连带保证,并委派专人监督合同的执行。钢厂交付给子公司的价值50万元的一批钢材质量严重不合格,子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货物,但集团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钢厂提出了异议。子公司与钢厂的买卖总价款额达到800万元时,集团总公司以书面通知钢厂终止保证合同,但在钢厂收到该通知之前钢厂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钢厂收到通知后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集团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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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是指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主要体现为保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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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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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企业重组方式中,()为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股东偿还公司债务提供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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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总公司为其子公司与某钢厂的钢材买卖合同在1000万元的限度内提供连带保证,并委派专人监督合同的执行。钢厂交付给子公司的价值50万元的一批钢材质量严重不合格,子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货物,但集团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钢厂提出了异议。子公司与钢厂的买卖总价款额达到800万元时,集团总公司以书面通知钢厂终止保证合同,但在钢厂收到该通知之前钢厂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钢厂收到通知后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集团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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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中的20万元转移给尚欠其2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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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的债务,以自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甲公司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清偿了乙公司的债务。清偿债务时,该机器设定价值为5万元。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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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可以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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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属于(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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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可以作为票据法所称“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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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除用本单位价值50万元的轿车抵押外,还请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与乙公司签定的保证合同约定: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清偿贷款,银行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甲公司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2)已公司依法对此笔全部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银行请求法院直接对乙公司进行强制执行。问:作为乙公司的代理律师,应依法提出哪些答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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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1998年与乙银行签订金额为3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房产设定抵押,丙公司同时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按照《担保法》规定,乙银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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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A公司应付甲公司到期货款500万元,A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了抵押担保(该机器设备市场价值800万元)。2017年4月1日,A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了该笔债务。2017年7月12日,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清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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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银行借款600万元,为确保甲公司按期还款,特设立了如下担保:甲公司、乙公司分别以自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来甲公司到期无力清偿债务,银行表示放弃抵押权,仅仅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经查,担保合同中对各担保人的担保份额未作任何约定,甲公司的房屋价值200万元,乙公司的房屋价值300万元。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