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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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0 14: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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