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A.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B.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C.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D.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时间:2024-05-25 16: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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