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提供哪些活动或条件构成违反《药品管理法》行为时,必须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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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事生产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厂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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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劣药情节严重的直接主管人员()内不的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2).违反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被撤消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3).销售假药的直接责任人员()内不的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4).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情节严重的()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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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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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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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发现假劣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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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为不符合GMP要求、或不符合条件发给GMP认证证书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由那个部门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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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劣药品“销售金额”在多少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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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提供的销售人员授权书应注明哪些内容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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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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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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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应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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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下列哪种情况需按新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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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药品交易的该类企业则为互联网药品交易生产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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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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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可以申报为医疗机构制剂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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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年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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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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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事生产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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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品生产企业和某药品经营企业一起串通,为了赢取高额的利润,销售假劣药药品。对与这种药品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的的违规违法活动,处罚和罚款相关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履行合同不当,承担违约责任,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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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晕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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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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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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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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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假劣药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