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A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B.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C.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D.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E.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时间:2023-06-21 16: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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