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 )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B.重大诉讼事项 C.经营情况 D.已发行的股票 E.公司债券变动情况等

时间:2023-01-27 12: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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