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承包商对某公寓楼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建筑面积为4326㎡。合同工期330日历天,2015年9月1日开工。协议书合同价格为316万元。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价格的调整执行通用条款有关规定;单价调整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增减的约定幅度为10%。 在2015年10月31日承包人进行工程量统计时发现:原工程量清单漏项1项;有两项工程量超过清单量分别为8%的和12%。当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签证报告,工程师在11月8日确认并签证。 在11月18日承包商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清单漏项1项的原工程量清单内无可参照的单价,承包人提出了单价;工程师在11月25日确认了该变更价款的报告。 问题:(1)从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看,该合同属于哪一类? (2)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是否恰当?为什么? (3)发现清单漏项1项的,承包人提出了单价是否得当?为什么? (4)有两项工程量超过清单量,在进行价格调整时,各用什么单价? (5)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时间是

时间:2023-11-26 12: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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