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2017年4月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201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而致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用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 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厂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时间:2024-03-26 17: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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