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A.随时 B.每3年 C.每年 D.每5年

时间:2024-03-29 11: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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