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的保卫科干部甲与同事乙有仇,欲寻机杀乙。甲带枪在厂区外看到远处乙与丙站在一起。甲认为报仇时机已到,连忙躲在暗处举枪向乙射击,他虽明知有可能击中丙,但由于报仇心切,仍不计后果,结果未击中乙而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请问:

(1)甲对其意欲杀害乙并举枪射击未中的行为应负何特别事责?为什么? (2)甲对丙的死亡应负何种刑事责任?为什么?

时间:2024-04-08 1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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