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明因为要参加某一专业技术考试的考前集训,将一只宠物狗送给他的侄子李世明(8周岁)。在饲养中发现,此狗性情暴烈,曾咬伤李世明,令小世明很不爽。一日,李世明将该狗遗弃于小区门口的垃圾站。由于小狗识途,该狗又找回李世明家。无奈之下,李世明的父亲李泽渊开车将该狗拉至城郊并将其丢弃。恰逢一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李元霸无聊之极,给小狗强灌假茅台酒,醉酒后的小狗狂性大发,咬伤了一个小孩。村民赵本份(精神病人)见此小狗伶俐可怜,遂将其带回家精心饲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 由于赠与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而李世明仅有8周岁,无法为承诺之意思表示,因此,李建明与李世明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B . 由于李世明仅有8周岁,无法为抛弃所有权之意思表示,因此,抛弃小狗的行为无效 C . 被咬伤的小孩只能要求李元霸承担全部医药费 D . 由于自主占有须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而赵本份为精神病人,不具备据狗为已有的意思能力,故赵本份对于该狗的占有不是自主占有

时间:2022-10-25 04:04:52 所属题库:司法卷三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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