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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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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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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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排放()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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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以及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必须实施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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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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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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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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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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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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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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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只要符合排放浓度标准就行,不需要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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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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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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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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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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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哪些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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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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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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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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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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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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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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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扣押、没收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