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不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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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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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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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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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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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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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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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更换生产线的,不必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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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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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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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不用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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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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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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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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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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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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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可以没有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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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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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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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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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下列()的生产企业应取得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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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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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审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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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定制企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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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