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者或谓:中国古代国际法的学说,何以不能传之或发挥之于秦汉以后?解答此问题,一言以蔽之,乃因秦汉统一中国,已丧失育成国际法之背景——即国家并存而形成的国际关系。“按亚洲东境诸小国,悉隶中国藩属,其联属之故,或以同教,或以互市,而大半皆出于畏威怀德之诚,尊之如天帝,敬之若神明,以故中国居高临下,大莫与京,如古之罗马然,辄自称其一国为天下也。此小国者,彼此绝少往来,其通贡于中国也,初无报聘之事;中国狃于所见,又安知宇宙间有平等如泰西各国者哉!夫中国垂一统之治,建无外之规,于今二千年矣,其间割据纷争,事极罕见,公法之学,固无自而兴。”故有谓:“周以前,部落棋布,元后群后之间,不能谓无往来,然止有‘际’而非‘国’;秦以后,函夏一统,视远邦为蛮夷,责异国以臣属,又止有‘国’而无‘际’。”因此,中国古代国际法未能传之或发挥之于秦汉以后者,实为势之所然。 ——刘达人,袁国钦《国际法发达史》 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利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本和法律无

时间:2023-12-07 1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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