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处理结果应当()申请人。

A.45日;告知 B.45日;书面告知 C.60日;告知 D.60日;书面告知

时间:2023-11-29 00: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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