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 . 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 . 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 .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时间:2022-09-16 21:04:44 所属题库:债权法律制度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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