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济堰堰规,南宋乾道五年(公元1169年)订有20条。其中属于组织机构的有堰首、田户、甲头、堰匠、堰工、堰夫、堰司等;属于灌溉制度的有堰概、逆埽等;属于重要工程维修的有渠堰、石函斗门、湖塘堰、叶穴头、水淫、开淘、船缺等;其余尚有请官、堰簿、堰庙、堰山等。

A . 温州 B . 丽水 C . 金华 D . 衢州

时间:2022-09-07 22:28:38 所属题库:浙江水利百科知识竞赛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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