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以一批设备作为抵押向乙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认为登记手续费太贵,所以没有进行登记。为了消除乙的疑虑,甲又让丙和丁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甲后来又以同一批设备作为抵押向华夏银行贷款120万元,期限也为1年,并且进行了登记。

问题: 如果甲通知乙和华夏银行,将此设备出售给戊,乙表示同意,华夏银行不同意,则甲是否可以将设备出售给戊?为什么?

时间:2023-02-01 11: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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