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航运实践,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当出租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船舶,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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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当出租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船舶,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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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一定的运力,在约定的港口之间,以事先约定的时间及航次周期和每航次较为均等的货运量完成合同规定的总运量的租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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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若船舶不能在规定的解约日前抵达装货港,承租人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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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表明承租人有权选择将约定的装货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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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租人未能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者卸完,为了装卸货物,船舶还需在港继续停留,这段延长的时间称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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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中,承租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完成货物装/卸,船东应向承租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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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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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定期租船条件下,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如果出租人未能按约定的时间交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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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规定,本法中除了关于承运人()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外,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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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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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时,当提单签发给船舶承租人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下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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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航运实践及有关法律规定,当出租人没在约定的受载期内提供船舶时,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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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若承租人指定的泊位能够保证完成卸货作业,但在卸货过程中,根据港口主管部门要求,船舶发生了移泊,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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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样的船舶,载运同样的货物并在相同的航线上营运,则在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承担的船舶营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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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默示保证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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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租人未能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者卸完,为了装卸货物,船舶还需在港继续停泊,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约定的费率,向出租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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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通常都规定,当货物装上船后,承租人可以要求()签发自己或出租人的提单。这种提单被称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 Ⅰ.出租人;Ⅱ.出租人的代理人;Ⅲ.租船经纪人;Ⅳ.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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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通常都规定,当货物装上船后,承租人可以要求()签发自己或出租人的提单。这种提单被称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Ⅰ.出租人;Ⅱ.出租人的代理人;Ⅲ.租船经纪人;Ⅳ.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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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四章条文中只有第47条和第49条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下的出租人,其他条款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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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