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99年2月20日盗窃他人价值400元的财物,于2000年2月28日盗窃他人价值499元的财物,于2000年5月1日盗窃他人价值2000元的财物,并在盗窃的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1000元。在定罪时,甲的盗窃数额是()。

A . 2899元 B . 2000元 C . 2499元 D . 3499元

时间:2022-10-05 11:09:38 所属题库:刑法分论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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