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A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时间:2022-10-04 06:29:52 所属题库:民法学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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