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秦某将自己经营一家商店转让给李某经营,为省麻烦,也为减少一些费用,双方未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谁知李某经营期间,以商店名义赊购了价值20余万元货物后,即逃之夭夭,债主们遂向秦某索要。秦某要负责偿还李某经营期间的债务吗?为什么?()

A . 要负责 B . 无需负责 C . 秦某与李某间的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D .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E . 只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确认变更后经营者的市场法律主体资格。由于秦某与李某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故经营权并没有注销,仍是此店的经营主体,李某也没有因为已经实际转让而获得经营权,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营主体资格

时间:2022-11-08 23:16:23 所属题库:工商登记注册员(通用)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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