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站在接到行李、包裹查询电报后,应立即查找核对,如不属于本站责任,应将()电复到站,并抄知接收的列车主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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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向车站查找行李、包裹时,应认真予以查找。如已逾期,应向有关站段发电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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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认领行李应向始发站和有关航站拍发多收报查询,多收报应在航班到达后()小时内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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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或发生货票分离时,到站必须立即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并抄有关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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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发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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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向车站查找行李、包裹时,应认真予以查找。未到时,在行李、包裹票背面记载查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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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中断,对发站已承运的行李、包裹应妥善保管,铁路组织绕道运输时,按实际径路核收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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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中断后,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仍将行李运至到站时,补收全程或中止旅行站至到站的行李和包裹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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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站或中途站对运到逾期货物接到查询记录、电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货物发生损失,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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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线路中断,对发站已承运的行李、包裹应妥善保管,铁路组织绕道运输时,运费不补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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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询问行李、包裹是否到达时,承运人应及时予以查找。对逾期未到的行李、包裹应及时编制客运记录交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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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向车站查找行李、包裹时,应认真予以查找。未找到时,应收取查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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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站在装车前发现包裹伪报行李时,应补收已收运费与正当运费2倍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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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查询电报、复电、答复书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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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站已承运的行李、包裹应妥善保管,铁路组织绕道运输时,运费不补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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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向车站查找行李、包裹时,应认真予以查找。如已经领取,应收取查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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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事故立案后,()应向有关站、段立即发出查询电报或事故查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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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装运后,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只能在发站、行李和包裹所在中转站、装运列车和中止旅行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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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车站应做好服务免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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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装运后,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只能在发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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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运输票据丢失,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48小时内应按货票的内容拍了电报并将货票抄件寄送到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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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中断后,未装运的行李、包裹留在发站待运或备托运人办理取消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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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行李、包裹装运后,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只能在发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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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李查找21天后仍无下落,旅客提出索赔时,则应拍发“最后查询电报(FNLTRA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