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10年12月3日,A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0万元,款项已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4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在编制2010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应抵销的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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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7 13: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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