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是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张某出生在中国S市,且户籍也在该地。2013年3月张某到B国留学,2016年5月毕业回国受聘于某公司,并居住在G市。2018年1月张某被公司派遣到C国工作。2019年3月回到G市。转而受聘于一家澳门公司。每周一至周五在澳门上班,周五晚上回G市与家人团聚。根据上

A.从2016年5月至今,一直在G市 B.2016年4月,在G市 C.2019年2月,在C国 D.目前,在澳门

时间:2023-12-23 09: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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