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阳光公司向韩国雨露公司签约供应一批光伏设备,分三批交货,中方在三批设备送达指定目的地后有义务协助雨露公司将三批设备组装成一整套设备,货款结算采用交货前T/T(电汇)预付。第一批交货后,雨露公司检验合格,但第二批交货后,雨露公司检验发现使用功效根本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生产需要,于是雨露公司向中国阳光公司发来函电要求解除整个合同,阳光公司自行安排退货,并要求阳光公司退还全部货款。阳光公司拒绝,雨露公司在中国起诉,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 如果中韩两国都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则因该合同主体双方为不同国籍的公司,该合同必然适用公约 B . 如果阳光公司与雨露公司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国《合同法》,则公约不适用 C . 根据公约,雨露公司可以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D . 根据公约,雨露公司仅可对第二批交货宣布合同无效

时间:2022-10-01 02:02:04 所属题库:司法卷一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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