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环境影响 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 批评或暂停业务3~12个月。

A.有效期满未申请再次登记的 B.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的 C.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后仍使用原登记证从事环境影响 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D.以单位名义承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E.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委托后,未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的

时间:2023-01-22 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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