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人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各()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1分)

A.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B.股份制商业银行 C.城市商业银行 D.农村合作信用社

时间:2023-01-26 2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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