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和韩某是邻居。1994年马某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韩某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1994年5月12日,马某带领儿子李某、儿媳赵某闯入韩家,殴打韩某,致使其多处受伤。韩某之子小韩下班回家与马家3人相遇,马某及儿子、儿媳3人一拥而上,将小韩的眼镜打坏,右颧骨打成骨折,用去医药费150元。韩某的丈夫童厚才于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负责赔偿打伤其妻的医药费100元。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小韩也被打伤,于是将小韩追加为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对本案表述

A.小韩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B.法院将小韩追加为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是错误的 C.李某和赵某在本案中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D.如果小韩对马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小韩和韩某对马某的损害赔偿请求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

时间:2023-08-16 18: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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