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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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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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明确意见,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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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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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从伤害、残疾程度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方面对“人身危害后果”这一加重结果要件规定了多重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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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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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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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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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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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不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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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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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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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应严格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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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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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两者对生产、销售假药均设置有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不包括而刑罚从重处罚包括的特殊药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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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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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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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晕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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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事故中, 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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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以下哪种假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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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劣药,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査的行为,但还不能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法律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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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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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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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的,应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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