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程》规定,在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的机车或3T以及以上的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的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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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的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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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h的正常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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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井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m的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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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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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只有能满足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便视为设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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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程中对主要排水设备的要求:必须有工作、()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内排出矿井()的正常涌水量;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h的正常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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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全矿井()的正常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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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矿井主要水仓容量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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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几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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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矿井中,对运行7t及以上机车或3t及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Kg/m的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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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于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得于()的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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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m的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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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改扩建矿井中,运行10t及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kg/m的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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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对钢轨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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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改扩建矿井中,对运行7吨及其以上机车或3吨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的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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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建或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的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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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对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开采深度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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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改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24kg/m的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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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sup>3</sup>/h以下时,矿井主要水仓容量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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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sup>3</sup>/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h的正常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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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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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规程》规定已运行的电容器组需检修或增加容量扩建新电容器组时,对()的电容器组也必须放电才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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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所承担排水区域()h的正常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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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及其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小时的正常涌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