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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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根据()等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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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兴业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兴业银行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其中,“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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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的结汇或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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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内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登记业务,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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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日服务贸易改革后,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误入待核查账户的,小于等于5万美元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根据企业说明及审核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可以为企业直接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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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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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外汇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金融机构除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报单证外,还应当要求企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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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为境外关联行垫付在境内的服务贸易开支,对于之后收到境外关联行汇入的外汇资金,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结汇。垫支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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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入待核查账户时无需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查询企业名录信息,但需在办理结汇或/划转时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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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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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规定,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境内机构和个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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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项目外汇收入中,对于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值()美元(含)以下的外汇收入,经办行可以予以办理结汇或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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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银行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同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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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贸易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可()办理个人结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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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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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项目外汇收入,经办行在办理结汇或入账后,须在合同(协议)上签注结汇或入账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并留存收汇凭证件复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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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退汇业务,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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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应合同、()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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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账户,应向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开户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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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外汇收入在解付入待核查账户环节,银行无需查询企业分类及审核相关单证。在结汇或划转环节,银行应查询企业名录内分类状态,并按分类管理规定审核相关单证(核查额度)后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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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的,B类企业应当先到当地外汇局登记;银行凭登记表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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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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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在其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同一笔转口贸易业务的收支应当在()办理;新签订的转口贸易合同,其收入和支出的结算货币应当同为外汇或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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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